(2017)闽0123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雪燕与周丽花、叶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燕,周丽花,叶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3民初2626号原告:陈雪燕,女,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庆嵩(系原告陈雪燕儿子),男,住罗源县。被告:周丽花,女,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告:叶青,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原告陈雪燕与被告周丽花、叶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雪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庆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丽花、叶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雪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周丽花、叶青偿还借款本金33,6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周丽花、叶青负担。事实和理由:周丽花第一次于2016年11月21日向陈雪燕借款18,000元,第二次于2016年11月21日向陈雪燕借款15,600元,合计33,600元,并承诺于2017年8月底还清,有周丽花亲笔出具的两份借条为证。借款后,经陈雪燕多次催讨未果。叶青与周丽花系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本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周丽花未作答辩。叶青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周丽花与叶青系夫妻关系,周丽花因做生意缺资,于2016年11月21日,分别两次向陈雪燕借款18,000元、15,600元,合计33,600元,并出具两份借条给陈雪燕,其中18,000元借款约定自2016年12月10日起每月还350元,15,600元借款约定自2016年12月20日起每月还650元,均未约定利息情况。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丽花向陈雪燕借款33,600元,有周丽花出具的两张借条及陈雪燕的庭审陈述相互印证,事实清楚,予以确认。周丽花与叶青系夫妻关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陈雪燕要求叶青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周丽花、叶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周丽花、叶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雪燕借款本金3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周丽花、叶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勇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郭茹洁书 记 员 姚晓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