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民申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元珠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元珠,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5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元珠,女,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范先群,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元珠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第九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元珠申请再审称,第九人民医院作为医疗单位,其抢救通道拥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再审申请人在过道上行走时被绊倒摔伤。王元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元珠称其被第九人民医院处病床脚绊倒受伤,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第九人民医院虽系本案事故发生地点的单位,对该处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但本案发生事故的地点是第九人民医院的急诊大厅,根据上海市医疗情况的现状,医院不可能也不应当将急诊病人拒之门外,故本案发生时,该急诊大厅处于相对较拥挤的情况不应认定第九人民医院管理不当,况且从第九人民医院提供的录像显示,王元珠的摔倒应系与他人擦碰后失去平衡被轮椅绊倒所致,与第九人民医院处病床、推车等设施��第九人民医院的医护及其他辅助人员并无因果关系,故原审判决第九人民医院对王元珠的摔伤不承担责任,并无不当。王元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元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远审 判 员 赵 禹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盈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