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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4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秀云、郝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秀云,郝学文,杨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48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云,女,汉族,1963年5月18日生,住唐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学文,男,汉族,1955年12月28日生,住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辉,男,1986年12月3日生,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8711473232。负责人:刘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强,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秀云、郝学文与被上诉人杨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洛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8民初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8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陈秀云、郝学文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0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龚跃伟审判员  孙建章审判员  李君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松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