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4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秀云、郝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秀云,郝学文,杨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48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云,女,汉族,1963年5月18日生,住唐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学文,男,汉族,1955年12月28日生,住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辉,男,1986年12月3日生,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8711473232。负责人:刘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强,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秀云、郝学文与被上诉人杨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洛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8民初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8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陈秀云、郝学文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0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龚跃伟审判员 孙建章审判员 李君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松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