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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顾建民与朱增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建民,朱增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建民,男,1973年4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被执行人:朱增林,男,1964年9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申请执行人顾建民与被执行人朱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的(2013)园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朱增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顾建民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标的100000元按利率5.5%计算)。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顾建民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7年6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朱增林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2、2017年6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朱增林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3、2017年6月,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朱增林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4、被执行人朱增林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本院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本案查封期限2017年7月7日至2019年7月6日),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到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车辆下落。5、2017年6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朱增林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6、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多方查找,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029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如审 判 员  黄延杰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