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徐云锡组织卖淫罪申请再审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湘13刑申22号原审被告人徐云锡组织卖淫罪一案,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以(2013)双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云锡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徐云锡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娄中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判决,驳回徐云锡的上诉。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徐云锡又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徐云锡的申诉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