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民初6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翌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9民初659号之一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对原告宜宾翌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1529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1529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3094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6188元”。审 判 长 凌征友人民陪审员 马光荣人民陪审员 罗德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