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秦颖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庆伟,秦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刑初1112号自诉人郝庆伟,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住林州市。诉讼代理人邓有法,男。被告人秦颖,女,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自诉人郝庆伟以被告人秦颖犯重婚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缺乏罪证,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因缺乏罪证,自诉人郝庆伟又提不出补充证据,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秦颖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郝庆伟撤诉。审判员 张献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浩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