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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8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南坑裕安油墨厂与鹤山市善时实业有限公司、陈浩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南坑裕安油墨厂,鹤山市善时实业有限公司,陈浩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800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南坑裕安油墨厂,住所地广东省顺德区龙江镇南坑村慈云工业区顺联家具厂后面。经营者:谭逢力。被执行人:鹤山市善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区一区10号之二C座第六卡。法定代表人:陈岸然。被执行人:陈浩然,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南坑裕安油墨厂与被告鹤山市善时实业有限公司、陈浩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5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鹤山市善时实业有限公司、陈浩然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1860元;二、原告同意被告鹤山市善时实业有限公司、陈浩然按照人民币41860元于2017年5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三、如被告鹤山市善时实业有限公司、陈浩然能按照上述第二项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则原告放弃利息请求;如被告鹤山市善时实业有限公司、陈浩然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则原告有权就实际拖欠的货款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5月13日起计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的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23.25元(原告已预交),该款由被告鹤山市善时实业有限公司、陈浩然承担,并于2017年5月12日向原告支付,若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则原告亦可以连同上述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债务人鹤山市善时实业有限公司、陈浩然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南坑裕安油墨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报告。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依法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鹤山市善时实业有限公司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查明被执行人陈浩然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文华路文华花园三期十六座16A房产(产权证号:31××34)及文华花园三期十六座16B房产(产权证号:31××35)已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528号案依法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查明被执行人陈浩然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325国道龙峰大道1号佛奥棕榈园蓝卡威3××号房产(产权证号:03××96)已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875-1号案依法查封,本案依法轮候查封;依法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鹤山市善时实业有限公司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查明被执行人陈浩然登记有车牌号为粤X×××××、粤X×××××的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至2019年6月8日止,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的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继续申请。否则,查封期满后,被查封的车辆将依法自动解除查封),由于粤X×××××的汽车去向不明,本院暂无法扣押处理,粤X×××××的汽车已由本院(2017)粤0606执4899号案依法扣押,待该车辆变现后,本案可参与分配;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42554.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80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容毓伟执行员  谭琨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嘉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