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泽霖被告龚海生、鲁民、株洲市宇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霖,龚海生,鲁民,株洲市宇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433号原告:陈泽霖,男,199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法定监护人:杜伟华,女,汉族,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告:龚海生,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鲁民,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株洲市宇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一村13栋301号。社会企业代码:914302020897032464。法定代表人:李里,系公司总经理。被告鲁民及株洲市宇祥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香,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8842803262。负责人:李先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东盛,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代理权限:全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泽霖,被告龚海生、鲁民、株洲市宇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龚海生、鲁民、株洲市宇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泽霖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泽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888元,减半收取13444,由原告陈泽霖负担。审判员 余 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婧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