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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4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罪犯陈杰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576号罪犯陈杰,男,汉族,1963年9月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萧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7日作出(2003)宿中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8日作出(2003)皖刑复字第8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审对被告人陈杰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4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8年11月10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5年9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陈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