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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执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薛成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成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1875号被执行人薛成意,男,1976年11月15人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被执行人薛成意刑事罚金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181刑初2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薛成意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在执行中,本院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薛成意的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2)经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薛成意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薛成意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薛成意未申报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181刑初29号刑事判决中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小琴执行员  施忠国执行员  陈 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荧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