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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4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志刚、梁枝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志刚,梁枝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323号申请执行人:梁志刚,男,1965年4月5日生,汉族,住兴业县。被执行人:梁枝桥,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兴业县。申请执行人梁志刚与被执行人梁枝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24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梁枝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枝桥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3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枝桥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即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权属登记情况、土地权属登记情况、银行存款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但经核实该财产已不存在。为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梁枝桥纳入了失信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924执323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聆审判员 杨永莉审判员 谭惠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华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