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7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韩桂荣与焦文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桂荣,焦文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205号原告:韩桂荣,女,1948年8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霞,北京李顺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文龙,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平(被告之妻),1976年6月13日,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桂荣诉被告焦文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桂荣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马家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雪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