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9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宋秀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宋秀芳,王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96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万忠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楠,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秀芳,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原审被告:王昊,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秀芳、原审被告王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7)沪0151民初5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询问当事人因没有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地保险上海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要求对宋秀芳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并依据重新作出的鉴定结论,对大地保险上海分公司应承担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作出相应处理。宋秀芳在一审中仅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并未提供其居住证续卡记录,一审法院就此认定其居住于城镇满一年,适用城镇标准赔偿,存在错误。宋秀芳书面辩称,伤残鉴定系通过公安机关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所做,是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宋秀芳提供的上海市居住证上明确记载有效期限及居住地在城镇等相关情况。大地保险上海分公司并无任何证据材料佐证其观点,亦无反驳宋秀芳所提供证据的事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王昊未作述称。宋秀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昊、大地保险上海分公司赔偿医疗费23,41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20元/天×7天)、残疾赔偿金115,384元(57,692元/年×20年×10%)、误工费81,536元(11,648元/月×7个月)、护理费7,580元(住院七天800元+60元/天×113天)、营养费3,600元(30元/天×120天)、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6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800元、日用品费119.50元、代理费4,000元;2、大地保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之外的损失由王昊承担。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宋秀芳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38,760元、护理费4,900元、误工费58,24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8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合计120,200元;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宋秀芳医疗费13,412.4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残疾赔偿金76,624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95,476.40元;三、王昊赔偿宋秀芳日用品费119.50元、代理费4,000元,与王昊为宋秀芳垫付的现金5,000元相折抵,宋秀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昊880.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950元,减半收取计2,475元,由宋秀芳负担149元,王昊负担2,298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有关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等,对各方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作的处理,并无不当。大地保险上海分公司对宋秀芳的伤残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上诉要求重新鉴定且不同意支付相应赔偿费用。因大地保险上海分公司在二审中并未提供足以推翻原鉴定结论的新的事实或证据,亦未提供本案存在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的相关依据,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大地保险上海分公司另上诉认为适用城镇标准赔偿存在错误,不同意支付相应赔偿费用。因大地保险上海分公司未能提供足以反驳对方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大地保险上海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7.68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虞恒龄审 判 员 陶 静代理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晓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