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谢祥付与罗声红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祥付,罗声红,廖永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470号申请执行人:谢祥付,男,汉族。被执行人:罗声红,女,汉族。被执行人:廖永德,男,汉族。该案申请人谢祥付与被执行人罗声红、廖永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5)湖民二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金为23.7048万元,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证券、保险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1执4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陈 中审判员 刘小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