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恢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区支行与孙晓红、吉林省惠民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区支行,孙晓红,吉林省惠民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恢3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区支行。被执行人孙晓红,女,汉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吉林省惠民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晓红、吉林省惠民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按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2814640.00元之义务,我院具体措施如下:1、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网络财产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孙晓红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我院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案情,了解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线索,并制作笔录;3、经审查被执行人符合入失信条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经本院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表示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上述财产查控措施,已冻结被执行人孙晓红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 成审判员 赵洪成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