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3民初6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闫某某、苗某某等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苗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6313号原告:闫某某,女,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苗某某,女,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淮阴市人,住八公山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山,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镇法律服务所。被告:赵某某,女,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闫某某、苗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后,原告闫某某、苗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闫某某、苗某某负担。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