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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3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新支行与深圳易万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叶丽芳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新支行,深圳易万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叶丽芳,黄炳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新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南海台大厦1楼,组织机构代码79172904-0。负责人:李建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咏雪,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枫,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深圳易万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英龙展业大厦2305,组织机构代码57883971-8。法定代表人:叶丽芳。被执行人:叶丽芳,女,1964年4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黄炳新,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新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易万创科技有限公司、叶丽芳、黄炳新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08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943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与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深圳易万创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的账户中扣划了人民币4054.39元,从被执行人深圳易万创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的银行账户中扣划了人民币21812.9元,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叶丽芳持有的深圳市易和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易万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富瑾珠宝有限公司各100%、90%、10%的股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叶丽芳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公路东侧创富时代俊景园1栋3093号房,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炳新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粤B×××××的小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22日止);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上述车辆暂未实际查控到,无法进行处分;上述房产、股权为轮候查封,不符合处置条件;上述款项在扣除执行费后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执行人被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彦卿审判员 肖伟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业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