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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喻志勇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志勇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12刑初331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志勇,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南昌市新建区。2017年6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200元。同年6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新建区看守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志勇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志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4日上午9时许,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治安大队特业中队长熊某接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指挥中心指令,带领中队民警余某、郭某、巡防员陈某、雷某共五人,开着警车赣A×××××前往新建区城开小区调查,并在现场发现一名疑似违法张贴小广告人员刘某欲行逃跑。在民警将刘某抓获准备带回分局调查时,刘某的小舅子喻志勇明知公安民警正在执行公务,仍予以阻拦,并谩骂执行民警。后执法民警准备将被告人喻志勇也带回调查时,被告人喻志勇使用暴力抗拒,对执法民警乱踢乱抓,将民警余某推倒在地,造成多名民警受伤。经鉴定,余某、陈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喻志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熊某、郭某、陈某的陈述,证人彭某、涂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喻志勇归案经过材料及其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志勇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喻志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喻志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涛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饶多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