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执15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庭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庭伟,胡国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15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073014-1。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庭伟,男,196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叙永县,被执行人胡国菱,女,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154号裁定,依法委托淘宝网三次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42号44栋1层2单元14号房屋。2016年12月10日买受人郭群兴(身份证号码)以58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郭庭伟、胡国菱所有的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42号44栋1层2单元14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郭群兴所有。二、买受人郭群兴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兵审判员 吴 丽审判员 陈红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牟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