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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覃家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覃家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71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覃家长,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武宣县。覃家长犯盗窃罪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06刑初629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覃家长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交罚金义务。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职权依法对该案的财产刑移送执行。2017年8月31日,该院向本院院发出(2017)苏0106执1865号委托执行函,要求本院划拨被执行人覃家长在中国银行武宣县支行的存款1050元。本院收到委托执行函后,以(2017年)桂1323执716号立案。2017年10月12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106执1865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年10月18日,本院派员前往中国银行武宣县支行,代为扣划了覃家长的银行存款1050元,相关银行已经按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扣划的款项汇入委托法院的银行账户。本院认为,委托法院委托事项本院院已经办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323执7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廖庆丰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俊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