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民初3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周国宏与张益良、钱樟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宏,张益良,钱樟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3324号原告:周国宏,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张益良,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被告:钱樟土,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原告周国宏诉被告张益良、钱樟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周国宏在诉讼费用缓交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宏撤回对被告张益良、钱樟土的起诉。审 判 员 吴建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