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合肥企强聚业海绵加工有限公司与夏恩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企强聚业海绵加工有限公司,夏恩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1民初2057号原告:合肥企强聚业海绵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二环交口富德大厦商网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0848530Y。法定代表人:庞威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宗星,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恩强,男,汉族,1966年12月7日生,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原告合肥企强聚业海绵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恩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企强聚业海绵加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庄宗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恩强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合肥企强聚业海绵加工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专业从事海绵加工及销售的企业,被告因生产家具需要,从原告处购买了海绵产品,至今尚欠134600元货款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134600元,并自2015年6月12日起按年利率4.9%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夏恩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的经营范围为从事海绵加工、建材等的销售,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海绵制品用于生产家具,2015年6月12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海绵货款134600元,被告同时在欠条中注明“单据已收回”。之后,由于被告未在还款期限内支付货款,致双方发生纠纷。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夏恩强尚欠原告合肥企强聚业海绵加工有限公司货款1346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合肥企强聚业海绵加工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夏恩强支付货款1346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对原告合肥企强聚业海绵加工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夏恩强按年利率4.9%计算逾期损失的诉讼请求,双方没有约定,但考虑被告未及时付款确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且原告请求的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支持自起诉之日(2017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4.9%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恩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企强聚业海绵加工有限公司货款134600元及逾期损失(自2017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4.9%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2元,由被告夏恩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叶荣伟审判员 陶 琴审判员 范成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