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宏喜与韩淑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喜,韩淑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2250号原告王宏喜,男,196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舞阳县。委托代理人孙东升,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志乐,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淑花,女,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喜与被告韩淑花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喜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宏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宏喜负担。审 判 长 赵东升人民陪审员 牛小兵人民陪审员 赵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文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