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肖电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电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51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电,男,1991年8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安化县。2009年12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1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8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三日;2010年11月因盗窃被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2月因盗窃被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同年8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电犯抢夺罪,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经审理,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9日晚8时10分许,被告人肖电驾驶电动自行车至慈溪市掌起镇陈家村掌起大街某号某超市旁的某银楼内,以买项链为由,趁店员不备,在试戴项链过程中将店内的1条男式黄金项链夺走(重约125.94克,价值人民币43890元)。被告人肖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肖电系累犯。被告人肖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鉴于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当庭建议对被告人肖电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被告人肖电辩称,项链是其向“刘旋龙”购买的,并非抢夺所得。其被抓获后,百官派出所一保安偷偷告诉其,“刘旋龙”让其顶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9日晚8时左右,被告人肖电至慈溪市掌起镇陈家村掌起大街某号某超市旁的某银楼,以买项链为由,趁店员不备,在试戴项链过程中将店内的1条男式黄金项链夺走(重约125.94克,价值人民币4389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蒋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7月19日晚8时许,其和两个店员在柜台招待顾客,这时,一个头上包着纱布,左手缠着纱布、夹着夹板的男子进来,指着一条项链问价格,陈某告诉他要42564元,那男子问42000可不可以,其见他们在讨价还价,就走过去,那男子问陈某可否试一下,陈某就拿出项链帮他戴上。其当时觉得缠着纱布来买项链比较奇怪,就问他怎么摔得这么厉害,他就“嗯”了一声。其拿出小镜子让他照,还说后面有大镜子。那男子就转身照镜子,然后就直接跑了。其和店里的保安跑出去追,追不上就报警了。被抢的项链重125.94克,价值46724元,因为最近店里在搞活动,就给那男子报价42564元。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19日19时50分左右,一个头部、手部缠着纱布的男子进来,向其咨询项链价格,并说要试一下,其就拿出项链让他试。这时,老板娘也过来了,见那男子缠着纱布,就问他是不是摔伤了,他说是的。老板娘拿出镜子让他看,他看了一下,又转身照大镜子,然后一把推倒镜子就跑了。其等人跑出去追,追不上。后听一个小姑娘说在十字路口看到那男子乘上一辆黑色电动车离开了,老板娘就报警了。被抢的项链重125.94克,总价在46700元左右。3.证人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19日20时许,陈某接待的一个顾客要求试戴项链,陈某把金项链给顾客戴上后,那顾客照了照镜子,像要掏钱的样子,一转身就跑了。4.证人易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底的一天,其一个微信好友发消息,要卖黄金给其,因其不在,就让他去上虞永申寄售行。后寄售行老板徐某帮其称了重量,是125.98克,其就按当时的金价将34329元钱打到那人指定的“夏华喜”的银行卡上。5.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31日晚,其在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新建路53号的永申寄售行做生意,易某通过微信联系其,说他不在上虞,要其帮忙把一个客户的金收下,称一下重量报给他,然后把金快递给他,其就答应了。过了一会,二男一女来其店里,拿给其一条金项链,其称了一下,拍了照片发给易某,告诉他125.98克。那三人走后,其觉得这条金项链款式不错,就换了一条比较重的金项链寄给易某,易某把差价补给其。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肖电辨认作案现场及证人易某,证人徐某辨认被告人肖电情况。7.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帐记录、称重截图,证实:被告人肖电为销赃与证人易某聊天,证人徐某对赃物进行称重后发微信给证人易某,证人易某将销赃款转给被告人肖电指定的银行卡的事实。8.价格认定报告书,证实被告人肖电所抢金项链价值情况。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肖电被抓获的经过情况。10.被告人肖电的身份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肖电的身份及前科情况。11.被告人肖电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17年7月19日左右的一天早上,其骑着电动车从上虞区百官街道的租房出去散心,一路到了慈溪,就想在慈溪搞点钱。然后在国道旁的药店买了一卷绷带,装成受伤的样子,沿国道骑车到了掌起镇,转到国道旁一条大街上的一家金店,进去挑了一条男式项链,问女服务员价格,并让她把项链拿出来试戴一下。服务员帮其把项链戴上,其照了一下柜台前的小镜子,服务员说后面有大镜子,其就过去照大镜子,见服务员在整理柜台,就直接推开门跑了。过了几天,其用微信联系一个在手金某的人,那人让其去新建路53号的永申寄售行。其到后,老板问其是不是阿华(易某)的朋友,其说是的,然后他帮其称了项链的重量,显示出来125.2克。老板把项链收起来,过了一会,阿华把33400元打给其。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电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能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肖电抢夺犯罪的事实。被告人肖电当庭翻供,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肖电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肖电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电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肖电违法所得的财物,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蒋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倪  东  海人民陪审员 姚  定  忠人民陪审员 周  惠  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荷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