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47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徐志华、李长秋与阿不力米提·玉苏普、比力科则·约麦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华,李长秋,阿不力米提·玉苏普,比力科则·约麦尔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735号原告:徐志华,居民。原告:李长秋,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本诚,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不力米提·玉苏普,居民。被告:比力科则·约麦尔,居民。原告徐志华、李长秋与被告阿不力米提·玉苏普、比力科则·约麦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志华、李长秋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华、李长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徐志华、李长秋负担。审判员 任祥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