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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叶林青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林青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907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林青,男,199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抓获临时寄押于海南省临高县看守所,同年5月22日押解回商丘市执行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9日被逮捕。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林青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林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9日至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叶林青从网上“痞夫”、“坦然”等人处多次购买的QQ信息,冒充QQ信息的主人,以朋友生病住院需要钱为由,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转账的方式对7名被害人进行诈骗,共诈骗人民币6390元,挥霍。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叶林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林青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9日至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叶林青从网上“痞夫”(实名:刘喆)、“坦然”(实名:付豪)等人处多次购买的QQ信息,冒充QQ信息的主人,以朋友生病住院需要钱为由,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转账多次进行诈骗,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800元、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300元、被害人翟某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洪某人民币500元、被害人杜某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周某人民币290元、被害人李某2500元,共计人民币6390元,赃款挥霍。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林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李某1、翟某、杜某、洪某、周某、李某2的陈述,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情况说明,支付宝交易单、微信交易单,公民个人信息截图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林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林青积极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林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申道强审 判 员  杨艳丽代理审判员  李方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秋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