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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崔清万与和龙市西城镇卧龙村村民委员会、王风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清万,和龙市西城镇卧龙村村民委员会,王风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1017号原告:崔清万,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住和龙市西城镇卧龙村一组。被告:和龙市西城镇卧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和龙市西城镇卧龙村。负责人:刘春日,该村村主任。被告:王风山,男,汉族,住和龙市西城镇卧龙村。原告崔清万诉被告和龙市西城镇卧龙村村民委员会、王风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清万于2017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清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清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清万负担。审判员  李今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慧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