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崔清万与和龙市西城镇卧龙村村民委员会、王风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清万,和龙市西城镇卧龙村村民委员会,王风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1017号原告:崔清万,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住和龙市西城镇卧龙村一组。被告:和龙市西城镇卧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和龙市西城镇卧龙村。负责人:刘春日,该村村主任。被告:王风山,男,汉族,住和龙市西城镇卧龙村。原告崔清万诉被告和龙市西城镇卧龙村村民委员会、王风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清万于2017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清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清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清万负担。审判员 李今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慧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