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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4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4065潘志和与段广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志和,段广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4065号申请执行人:潘志和。被执行人:段广良。潘志和与段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苏0830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段广良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潘志和借款10000元。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移送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邮政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段广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于2017年1月22日邮寄显示已退回。后于2017年1月28日又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段广良未实际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2、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段广良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本院于2017年2月9日、2017年3月20日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段广良名下的银行存款登记信息、有价证券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7年2月30日前往盱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段广良名下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段广良有房产登记。5、本院于2017年6月11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盱眙县淮河乡洪建村进行实地走访,通过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段广良长期未回来过,家里自建三间平房已好长时间无人居住,具体下落不清楚,其外面债务很多,也不知道段广良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6、因被执行人段广良下落不明,本院未能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7、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1005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该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件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0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月梅审 判 员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强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