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724邓永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永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刑初72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永成,男,1977年3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沛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7)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永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先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永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0日21时40份许,被告人邓永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C×××××两轮摩托车,沿沛县沛城镇鹿湾至沛县汉城中路又返回至一号卡口处(圆球附近)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遂将被告人邓永成带至沛县国泰医院抽取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邓永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02.1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永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照片,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笔录及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徐公物鉴(交物)字[2017]1024号证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及车辆查询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证人时某、黄某、辛某的证言,被告人邓永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邓永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永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永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永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系坦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永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永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新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