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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执3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代安存与代仁明、代飞翔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安存,代仁明,代飞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1执341-1号申请执行人:代安存,男,1948年2月10号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代仁明,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代飞翔,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代安存与代仁明、代飞翔赡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代仁明在砀山农商银行葛集支行10050323652210000000032账户的存款277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关秋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