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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哈尔滨陆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佟二堡皮草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陆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佟二堡皮草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21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陆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合路***号*****号。法定代表人:毕士海,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佟二堡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解放西大街。法定代表人:林京安,经理。再审申请人哈尔滨陆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艺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佟二堡皮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佟二堡皮草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1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陆艺建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其公司与佟二堡皮草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约定明确,应按市场询价的方式计算工程造价,故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工程造价合同约定不明,应按《黑龙江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10)总说明》中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二)二审法院委托黑龙江元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2016)006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依据和计价方式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陆艺建设公司与佟二堡皮草公司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约定是否明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本案中,对工程的计价标准与方法应参照上述法律规定。经查,陆艺建设公司与佟二堡皮草公司双方约定合同造价为固定单价×工程量,合同固定单价按双方议定价格进行结算。但双方并未对固定单价进行议定,属于对工程计价约定不明而又未协商一致。虽然合同中约定了清单计价的方式,但双方均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具体清单明细,故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对此约定不明确并无不当。关于陆艺建设公司主张黑龙江元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16)006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依据和计价方式错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经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黑龙江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10)总说明》是黑龙江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计价方法和标准的依据。故鉴定机构据此作为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正确。综上,陆艺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陆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罗林成审判员  冯 涛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