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执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长鑫与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鑫,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3078号申请执行人陈长鑫,男,1977年9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被执行人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依法作出的上列当事人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沪0114民初67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长鑫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589850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受理费9698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多起,财产已被他案查封,等候整体处理,除此之外,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长鑫依据(2016)沪0114民初67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云 龙审判员 吴 建 良审判员 朱周秋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