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国财与王淑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财,王淑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840号原告:孙国财,男,1973年4月6日生。被告:王淑艳,女,1974年4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财与被告王淑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陈 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