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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国财与王淑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财,王淑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840号原告:孙国财,男,1973年4月6日生。被告:王淑艳,女,1974年4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财与被告王淑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陈 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