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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叶建平、苏叶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建平,苏叶林,俞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8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叶建平,男,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苏叶林,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俞建华,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申请人叶建平与被执行人苏叶林、俞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叶建平于2017年4月12日依据本院(2016)浙0421民初485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280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苏叶林、俞建华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叶林、俞建华有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苏叶林、俞建华未履行本案债务,本院已对其失信行为作出失信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库。申请执行人叶建平知悉上述执行情况后,至今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无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浙0421执201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建平如发现被执行人苏叶林、俞建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苏叶林、俞建华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叶建平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苏叶林、俞建华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叶建平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闽军审判员  徐本一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勤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