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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明与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2923号原告:吴明,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683714021。注册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现经营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6号天下名企汇5楼B506。法定代表人:张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诉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明承担。审判员  谌祖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喻性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