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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8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坤丰塑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坤丰塑胶有限公司,寿光市吉龙轻工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省江昊实业有限公司,潍坊汉诺森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桑晓丽,孙明,桑汉平,李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8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号。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坤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豪德小商品城商住**栋**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桑晓丽,总经理。被执行人寿光市吉龙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寿尧路北段**号。法定代表人:桑汉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江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昌大路东侧原五台二中。法定代表人:李江波,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汉诺森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上口镇寒五路以西和疃村。法定代表人:桑兴志,总经理。被执行人桑晓丽,女,198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孙明,男,198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桑汉平,男,1960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李江波,男,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坤丰塑胶有限公司、寿光市吉龙轻工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省江昊实业有限公司、潍坊汉诺森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桑晓丽、孙明、桑汉平、李江波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702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潍坊坤丰塑胶有限公司、寿光市吉龙轻工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省江昊实业有限公司、潍坊汉诺森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桑晓丽、孙明、桑汉平、李江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889704.57元及利息,并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2016年10月20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潍坊汉诺森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寿光市上口镇寒五路西侧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被执行人寿光市吉龙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圣城街道沙河村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2017年8月1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江波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号、鲁V×××××号、鲁G×××××号汽车三辆,被执行人寿光吉龙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桑晓丽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号汽车一辆;2017年8月3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桑晓丽名下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查封的被执行人潍坊汉诺森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寿光市上口镇寒五路西侧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被执行人寿光市吉龙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圣城街道沙河村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因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李江波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号、鲁V×××××号、鲁G×××××号汽车三辆,被执行人寿光吉龙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桑晓丽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号汽车一辆,因下落不明,现无法处置。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365475.10元,未执行标的为4524229.47元。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帅 帅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鲁0702执8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5007号。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坤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豪德小商品城商住C4栋68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桑晓丽,总经理。被执行人寿光市吉龙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寿尧路北段26号。法定代表人:桑汉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江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昌大路东侧原五台二中。法定代表人:李江波,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汉诺森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上口镇寒五路以西和疃村。法定代表人:桑兴志,总经理。被执行人桑晓丽,女,198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文家街道桑家庄村423号。身份证号:370783198411170020。被执行人孙明,男,198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庆寿街33号4-1-101。身份证号:370783198407220259。被执行人桑汉平,男,1960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圣城街道西关村1190号。身份证号:370723196012070553。被执行人李江波,男,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古槐路38号院3号楼3单元101室。身份证号:370723198010120210。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坤丰塑胶有限公司、寿光市吉龙轻工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省江昊实业有限公司、潍坊汉诺森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桑晓丽、孙明、桑汉平、李江波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702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潍坊坤丰塑胶有限公司、寿光市吉龙轻工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省江昊实业有限公司、潍坊汉诺森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桑晓丽、孙明、桑汉平、李江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889704.57元及利息,并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2016年10月20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潍坊汉诺森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寿光市上口镇寒五路西侧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被执行人寿光市吉龙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圣城街道沙河村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2017年8月1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江波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号、鲁V×××××号、鲁G×××××号汽车三辆,被执行人寿光吉龙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桑晓丽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号汽车一辆;2017年8月3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桑晓丽名下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查封的被执行人潍坊汉诺森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寿光市上口镇寒五路西侧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被执行人寿光市吉龙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圣城街道沙河村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因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李江波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号、鲁V×××××号、鲁G×××××号汽车三辆,被执行人寿光吉龙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桑晓丽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号汽车一辆,因下落不明,现无法处置。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365475.10元,未执行标的为4524229.47元。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芃人民陪审员张绪苓人民陪审员朱红霞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帅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