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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阳晓东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阳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117号罪犯阳晓东,1989年9月14日出生,重庆市长寿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4月21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5月27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188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制猥亵妇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刑期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阳晓东于2015年6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6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2496分,兑换4次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阳晓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阳晓东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其刑期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