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11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周爱娜与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爱娜,李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1715号原告:周爱娜,女,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李勇,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原告周爱娜与被告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周爱娜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爱娜撤回起诉。审判员  邹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