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27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张小希、马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张小希,马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27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建设路2022号国际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455769027E。负责人:宁效云,行长。被执行人:张小希,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马金生,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小希、马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26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74733.99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马金生名下的启辰牌DFL7167AAC2(车牌号BM480F)车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9月27日至2019年9月2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马金生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大道深××花园××2605的房产(房产证号:粤(20**)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52747号),查封期限自2017年9月25日至2020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称被执行人马金生已迳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78727.64元,执行费人民币1080.9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由被执行人马金生银行账户扣划完毕,并划付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261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80.9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马金生名下的启辰牌DFL7167AAC2(车牌号BM480F)车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马金生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塘大道深航幸福花园4栋2605房产(房产证号:粤(20**)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52747号)的查封;三、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261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彦卿审判员 肖伟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