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忠与张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张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1831号原告赵忠,男,1966年6月18日生,汉族,哈尔滨东安微发股份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张云萍,女,哈尔滨东安微发股份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与被告张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忠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忠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赵忠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利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