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骆宏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宏强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3刑初94号公诉机关光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宏强,男,1991年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光泽县,住光泽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光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公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宏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世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宏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3日,光泽县公安局民警到司前乡干坑村开展“缉枪治爆”宣传活动,被告人骆宏强主动将其购买来的一支射钉枪上缴。经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案发后,被告人骆宏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2015年至2017年2月23日期间,骆宏强一直将改装射钉枪放在自己的房间内,期间骆宏强持该枪到自家的田里驱赶野猪一次;骆宏强未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改造的射钉枪一支、钢珠十八粒、空包弹八颗,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材料,证人祝某的证言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和提取物证登记表、全国枪支管理系统查询信息材料、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骆宏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骆宏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骆宏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调查机关认为骆宏强符合非监禁刑的适用条件。综合考量上述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骆宏强从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骆宏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依法扣押的改造的射钉枪一支、钢珠十八粒、空包弹八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光泽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卫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璐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