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23民初3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中秋与张才怀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秋,张才怀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3194号原告:张中秋,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哲,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才怀,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金芬,石家庄市正定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张中秋与张才怀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张中秋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中秋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张中秋负担。审判员  吴玉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佳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