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10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王雪梅与被执行人刘铁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梅,刘铁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108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雪梅,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刘铁民,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王雪梅与被执行人刘铁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铁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铁民在银行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铁民的工资,现需要给申请执行人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铁民在银行的工资收入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秦文胜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秀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