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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10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王雪梅与被执行人刘铁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梅,刘铁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108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雪梅,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刘铁民,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王雪梅与被执行人刘铁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铁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铁民在银行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铁民的工资,现需要给申请执行人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铁民在银行的工资收入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秦文胜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秀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