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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执1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临汾市分行与王春堂、赵萍、张建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临汾市分行,王春堂,赵萍,张建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1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临汾市分行。负责人:何国平,行长。被执行人:王春堂,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萍(系王春堂之妻),女,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建康,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室。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临汾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春堂、赵萍、张建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春堂名下有晋A082**梅赛德斯奔驰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春堂名下晋A082**梅赛德斯奔驰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