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关菲与于朝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菲,于朝满,鲁晋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2690号原告:关菲,女,1971年3月3日生,住磐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源,吉林三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朝满,男,1956年11月23日生,住磐石市。被告:鲁晋湘,女,1956年6月20日生,住磐石市。原告关菲与被告于朝满、鲁晋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立案。原告关菲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关菲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00元,由关菲负担2,500.00元,退还关菲2,500.00元。审 判 员 杨本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