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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关菲与于朝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菲,于朝满,鲁晋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2690号原告:关菲,女,1971年3月3日生,住磐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源,吉林三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朝满,男,1956年11月23日生,住磐石市。被告:鲁晋湘,女,1956年6月20日生,住磐石市。原告关菲与被告于朝满、鲁晋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立案。原告关菲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关菲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00元,由关菲负担2,500.00元,退还关菲2,500.00元。审 判 员  杨本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