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执5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万长江、朱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长江,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5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长江,男,195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朱明,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住本市。本院在执行万长江与朱明生命权、健康公、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朱明妻子无工作,长期有病,另有两个孩子要上学交学费,全家的生活靠被执行人朱明在外打工不维持。但被执行人朱明承诺于2017年农历12月底前一次性付清赔偿款。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人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跃先审判员 程建国审判员 高秉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大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