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行初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彦英与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撤销工商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英,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91行初00023号原告:王彦英,女,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住所地长春市。本院在审理王彦英诉被告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撤销工商登记纠纷一案中,王彦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彦英承担。审 判 长 胡忠宇人民陪审员 魏宇彤人民陪审员 刘一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