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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4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董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4343号原告:董某,女,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刘某,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告董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董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马占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米      慧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