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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4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玉涛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涛,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4235号申请执行人:徐玉涛被执行人: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本院在执行徐玉涛与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其他合同纠纷(2017)京0114民初6509号一案中,经查: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三、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五、已将被执行列入失信名单。至此,本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徐玉涛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丙���审 判 员 薛 恩 同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硕